(四)权力滥用情况严重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资源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实现形式,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水权交易价格必然包括水资源费,再加上相关的交易费用和合理利润。目前缺乏对水资源费的界定与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统一原则和规范,对于水权交易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没有规范,一方面导致水权交易缺乏利益驱动,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利用水权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水权转让的法律制度:
1 、完善一级水权市场交易制度。一级水权市场交易的水权主要是指国家以出让方式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和取水权,对水资源进行初始配置。澳大利亚、美国西部、智利是水资源短缺或相对短缺的国家和地区,水权本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财产权,初始水权的配置都是水使用权的配置,而且水权和地权分离,实行获取用水许可证或在公共登记处注册的方式取得。美国西部主要实行“申请优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即按照申请的时间以及水权级别的高低来分配水使用权。[3]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水权配置成功的经验,将国家出让水权建立在:基本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优先、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优先、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遵循统一的程序。
2、完善二级水权市场交易制度。二级水权市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从一级水权市场中获得的水使用权、取水权及其掌握的相关收益权等,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而形成的水权市场。二级水权市场从本质上说是一级水权市场的延伸。同样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的建立专门的水权交易所,让其充分发挥其交易、服务、监督等三大功能,从而真正体现市场竞争机制,并且要进一步细化水权转让规则,使水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逐渐放开,在允许水权工序双方自由交易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释放水资源的利用空间。
a) 逐渐完善政府职能
鉴于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故我国水权转让并不是绝对自由的,此时,政府职能就要发挥相当的作用。。准备产权化的水资源总量需要预先设定,水权的拥有方式需要预先确定,水权的拥有者资格需要事先确认,水权的定价机制要事先建立,水权的分配规则与交易规则需要预先确立,上述工作都需要由政府主导推动完成。政府要抓好水资源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水权管理制度、交易制度和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服务,为水权制度建设、水市场发育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并提供制度保障。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水权交易的审批机构,综合分析评估预期的水权交易行为潜在的利益和不利影响,决定水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对第三方的补偿,保证水权转让的公平、公开和公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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