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Thinking for Chinas Water Right Transfer System in China
杨柳青;赖家明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缺水已经逐渐成为中国北方大多数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人类逐渐认识到,目前地球上的水资源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水逐渐从一种司空见惯的常物而逐渐变成稀缺资源的一种。面对再生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水资源,人类现在只能通过切实有效的手段来控制水污染,增强水资源的利用率等途径,来解决现实生活中资源短缺,以不断促进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关键词】水权转让;水权交易;权力;市场
【全文】
一、我国水权转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水权转让制度方面,由于我国起步比较晚,加上资金基础并非十分雄厚等原因,与水市场起步比较早的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水权方面,美国开始对水权进行管理历史较长,早在殖民时期,美国的《河岸法》就规定了比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但是水权不得转让。在现代的美国西部,还出现了股份制的“水银行”,这些都是美国国内完备水权体系的重要体现。
我国水市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而真正意义上的第一笔水权交易却还是进入21世纪以后才真正出现,即浙江义乌与东阳的水权交易。跟国外相比,我国水市场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水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分离,以致管理水资源的权力主体很多,再加上对各主体权力划分的不明确,致使现行水资源分配制度过于僵化,水资源不能很好在市场中进行调配;另一方面,中国的水市场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善的水市场,水权的转让受到了太多的限制,人民的心声与政府的政策常常出现冲突。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水法》规定了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并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在制度上对水权转让作出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支撑,实施起来的困难比较大。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水权转让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