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实现实质公平
在“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追求的不仅是形式公平还应是实质公平。其表现之一就是它不仅仅追求机会均等,而且它要求分配结果上的公平;表现之二就是它不仅追求代内公平而且追求代际公平。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过程中存在着企业与企业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平,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出于平衡利益,基于社会本位与生态本位的角度,运用法律指引、评价、惩罚等手段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如奖励、纠正或要求其作出某种补偿。故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要求每个企业都依法承担起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制度化具体化,从而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仅实现机会公平,还能在分配结果上实现公平,即在获得传统意义上的因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生态人”身份获得由于保护生态利益节约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进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鼓励与促使更多的企业在其能力范围内或在政府的帮助下主动地履行起环境责任,并对那些不愿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或增加其相对等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得企业们能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竞争,而不再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要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在本行业长期立足并实现当代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致力于人类的长远发展,实现代际公平。而这一点单靠企业的道德素质是很难做到的,这也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加以确定,运用强制、引导、激励等手段让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担负起实现代际公平之重任。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
目前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上在法的价值中对于公平与效率谁先谁后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虽然有时有矛盾,但两者不是对立的或必须有孰先孰后之分。相反,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经常是惊人的一致。有人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喻为“蛋糕分割现象”,即效率是“蛋糕的大小”,公平则意味着“如何分割这块蛋糕”.法律既要追求效率的目标——使蛋糕做得又大又好,又要追求公平的目标——使蛋糕合理地分配。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平的目标。公平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平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比较来看,两者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一方面就是希望能运用法律手段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实现个体效率的最优化并在竞争中胜出;另一方面在实现个体效率最优化的过程中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在企业环境责任中应是相辅相承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公正效率兼顾”从而实现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平衡及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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