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生态德性;生态德性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精神旨归,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代际、代内公平为根本道德规范,是生态理性的更高境界。其可以弥补企业在满足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生态环境利益相冲突时,企业的经济人理性的突破扩张与利欲膨胀的畸型结合,而使得企业的生态理性发生偏在之缺陷。其要求企业应具有生态意识与良好的环境伦理素质,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能对人类与其他种群共同命运有着深刻的体会,能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处于觉醒状态。这种生态意识能促使企业正确对待生态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生态效益,不仅自身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反省生态问题,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或尽量减少破坏,同时也能在社会上对环境保护进行广为宣传并营造一种保护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氛围。
第三,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企业作为“经济人”以自利作为其人性假设的命题之一。企业进行“生态人”假设时同样也以一定利益的实现作为其的必要内容,而这个利益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认环境对经济活动而言是有价值的,应提高环保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无端减少环保的应当成本,发展环保技术,注重环境质量追求,把环境效益作为追求企业长远经济利益的当然前提,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之拓展
结合企业“生态人”的三个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取向虽然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公平、效率这两大价值,但它们将有着自己更为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征,并通过致力于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从而来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共赢。
(一)效率——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的统一
笔者赞同钱弘道教授在其文《论司法效率》中关于厘清“效率”和“效益”的观点并借之用于阐述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分析中。传统的经济学与法学均认为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为了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传统法律也强调对企业个体利益的保护,对于资源成本问题主要侧重于劳动力、原材料购买等方面,而对于环境资源成本由于受传统环境资源无价值论的影响而视而不见导致浪费与损害严重;在生产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经常无视企业对周边环境与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所应负的环境责任。故企业虽然实现了个体经济效益,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经济效率(即没能使得所有资源真正得到有效配置)。由个个企业聚集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样没有达到社会经济效率的统一。而在“生态人”模式下在法律上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价值与重要性,通过“物尽其用”与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实现企业个体效率的最优化,进而在全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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