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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

  将企业视为“生态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首先,企业是叠加或放大了的人的生理功能的载体—社会经济组织。其经济目的是该企业成员(自然人)经济目的的叠加和放大,也就是借助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向自然界获取所需要的“食物”,以维系人的生存。其次,企业作为一个人工系统,企业消费在经济学中称为生产消费,有详尽的经济分析,但在生态学中却是被忽略的环节,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将它视为一个“生命体”或“物种”。而企业已经作为一个“人”介入了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和循环中。现代人消费的对象(衣食住行等)几乎都是企业的产品,这就等于在原有生物和人的“食物链”中增加了一个环节。那么在进行能量转换分析时就必须要将企业纳入计算范畴,否则就无法获得真实客观的结论。企业“生态人”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旨在克服“经济人”本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建立一种既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价值判断标准。企业“生态人”假设认为,生态经济系统中的企业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对于企业而言,商品是有价值的,而生态环境也应是有价值的(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满足人类需要以及维持环境诸要素的持续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同时又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这些内在价值既不是相对的,也不是依附的,而是与生俱来的具有绝对性、独立性的完满自足的价值。它们既不因为人类觉得很有价值,而更增进其价值,也不会有一天被人类视为没有价值而失去价值,它们自已本身就有内在可贵的生命价值。企业追求利润与发展及维护当代人的福利固然重要,但亦需考虑环境利益与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故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故企业“生态人”假设是一种更高境界的企业人性假设,然实质上并未否定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也未否定企业追求利润的宗旨,故还是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即满足了人类对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较高层次的需求。从这一点上而言,“生态人”假设的提出对于以企业社会责任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企业环境责任而言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新的理论拓展。
  
  企业“生态人”模式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生态理性;“理性”在理论著述中是指人的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等的思维能力,或知识的源泉、人的本性、合乎自然、合乎人性者,一定的认识能力或认识阶段等。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科学认知能力。生态理性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其须能辨识是否是处于“生态安全”状态,从而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行为上的调整。企业“生态人”的人性预设需要在承认企业能够为生态利益做出理性行动的基础上,看到理性的限度,尤其看到社会条件等外在因素对企业作为生态人理性行为的限制。即企业不能只考虑“生态安全”而否定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也无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生态安全”,这对于企业及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都是极为不利与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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