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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漓江生态旅游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

  
  第三是对公民进行生态旅游的教育。
  
  完备的法律当然是生态旅游发展的保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对公民进行环境教育,政府是公民教育的首要义务承担者。为促进漓江生态旅游的发展,政府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总体目标,在全市树立建设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念,积极推进有利于生态旅游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采取有利于生态旅游的决策和行动。建立绿色的、节约的消费体系,引导广大市民和各地游客形成科学环保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共同呵护漓江的山山水水。笔者建议:在法律、法规、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政府、旅行社、导游的环境教育义务,并作为一项业绩考核指标规定下来。
  
  旅行社和导游是生态旅游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在生态旅游中,旅游服务者与游客的关系不仅是一般经济性服务,还是教育关系,这就需要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才。他们不仅了解漓江的地理、民俗、文化,还应具有环境美学知识,一定的教育技巧,能引导游客在欣赏漓江自然风景的同时遵守生态旅游规范,也能愉悦的学习漓江文化。生态旅游还是游客自我教育的过程。生态旅游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放松紧张身心忙碌,享受自然之美、人文之美。生态旅游是一种满足人们精神愉悦的审美体验活动,它有助于游客确立正确的价值观、生态观。生态美是天地之大美、自然之大美,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大美。人对这种大美的体验,必须由主体人与自然客体融为一体,情景交融。游客通过摄影、写生、自然探究等活动,充分感悟和审美自然,也就会自觉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既要让漓江能长远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本,又要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漓江风景。
【作者简介】
余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541004。
【注释】 李锦,等:西部生态经济建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34
胡鞍钢:中国经济如何由黑色GDP向绿色GDP转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报告
郭纯青等:推进漓江流域综合治理,构建漓江流域水环境安全.2005年环境科学协会论文集,中国环境出版社,2005:1217-1218
黎品玉、黄志军:立法保护漓江延续它的美丽.法治快报,2007-12-14
卢清建史翠英:漓江环境综合整治世行贷款项目全部竣工.广西日报,2007-12-27
刘桂丹:全国律协环资委通过《漓江宣言》.桂林日报,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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