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漓江生态旅游的法律对策
漓江是桂林旅游的生命线。漓江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关系重大。保护漓江,需要坚守,要让漓江的水世代碧波荡漾;发展漓江生态旅游,是巧用漓江。在“守”与“用”之间,需要政府、市民、旅行社、游客有所“为”和“不为”,尤其是政府的科学合理的“为”与“不为”,更是漓江生态旅游成功与否的关键:
首先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漓江环境综合治理。
桂林市政府为维护漓江生态旅游的循环,2000年申请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桂林漓江环境综合整治》,到2007年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4.5亿元,其中利用世行贷款约2927万美元。该项目主要是针对漓江存在季节性枯水、水质污染、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通过采用补水、治污、植树、小区环境改善和机构加强等综合治理措施,从而达到保护漓江水源、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调节漓江水量、促进桂林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个世行贷款项目共分为污水治理、漓江补水、小区改善以及机构加强4大类。该项目的竣工,将极大地改善漓江环境状况,对桂林旅游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5]除争取世界银行支持外,桂林市还得到了国家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的支持,成功启动了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重点工程、漓江补水疏浚工程,等。这一系列项目的实施,为漓江综合治理提供了资金、人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但漓江综合治理是一个永久性的工程,其资金、人力、政策等应具有可持续性,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始终是桂林发展的难题。生态旅游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模式,政府一方面为增加财政收入需要将旅游产业做强、做大,另一方面需要对环保投入稳定的财政资助,在国家没有开征旅游税和生态补偿基金不足的情况下,仅凭地方政府的财力、人力与决策是难以为继的,因此,要通过申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等方法使漓江生态旅游作为长远战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其次是完善生态旅游的法律体系。
要守住漓江的美丽山水,关键在于“法治”,要用法律确定生态旅游战略,用法律引导和管理生态旅游。由于我国还没有《旅游基本法》和《自然保护区法》,国家对生态旅游的管理还处在依靠法规、条例、政策阶段。对保护漓江而言,目前可依靠的除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有广西的3部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漓江的保护而言,这些法规仍显不够。2007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的2007年年会在桂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人大、桂林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广西高校多名志愿者等,共同宣读了会议通过的《漓江宣言》,呼吁立法保护漓江。他们认为:漓江要找到更加明确的“护身符”,至少应由自治区人大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漓江环境保护条例》,在桂林市设立高级别的漓江环境保护执法机关,综合行使保护漓江流域的政府职能。[6]笔者认为:立法除了保护物质性的生态环境外,尤其还应该重视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生态旅游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欣赏是重要的内容。生态旅游注重自然区域,强调生态旅游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以体验大自然为核心的。同时,也强调让游客享受文化体验,或者其他乐趣(如摄影),这一点将生态旅游产品同单纯的自然旅游或文化旅游或探险旅游区分开来。文化是旅游之魂,历代先人在漓江两岸留下了众多人文与历史遗迹,与桂林山水融为一体。离开特色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不可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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