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1万元(已支付)、残疾赔偿金11万元;二、被告姜XX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80227.6元、营养费2100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950元、残疾赔偿金154620元、误工费2612元、护理费47669元、交通费9120元、被抚养人曹XX生活费25874元、被抚养人刘XX生活费20293.33元、被抚养人于XX生活费2029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共计395859.26元。扣除被告姜X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9900元,下余375959.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豫B小型汽车在安邦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有证据证明安邦公司对保险协议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义务,安邦公司不能对抗对于刘XX的先予赔偿责任。由于姜XX无证驾驶,安邦公司在对刘XX赔偿后有权依法向姜XX行使追偿权”。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三、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交强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大多数司法判例中,面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列举的几种情形,裁判者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也未例外,一审和二审法院,虽然所持观点和理由不同,但判决结果却是一致的,即安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经过两审终审安邦公司败诉,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关交强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交强险制度最重要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笔者将规定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部分摘录如下:
《条例》第三章 赔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