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李钊
【全文】
随着交通运输的繁荣,以及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实行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截止目前,交强险制度已实施了近四年,大量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中受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产生了纠纷与争议。如,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笔者试以一案例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 情
被保险人姜XX,2008年7月24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豫B小型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08年7月25日至09年7月24日。
2008年11月14日,姜XX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豫B小型汽车沿尉氏县城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怀抱曹XX的刘XX相撞,致使刘XX、曹XX二人受伤。姜XX随后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姜XX以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刑事诉讼,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伤者刘XX在事故中因颅脑受伤,进入深度昏迷状态,经过医院的阶段性治疗,被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9年4月27日,原告刘XX等将被告姜XX、安邦公司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0778.26元。
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6月2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后安邦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案又进行了二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主张,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豫B小型汽车的承保公司安邦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姜XX负责赔偿。而安邦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被保险人姜XX无证驾驶承保车辆,符合交强险的免责情形,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安邦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一审尉氏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姜XX系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豫B小型汽车系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姜XX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事故的发生,安邦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对抗受害人的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