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
王金锋
【全文】
近年来,我院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工作新机制,连续两年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判决,10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得以调解结案。此举对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抚慰受害人、教育被告人以及强化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2007年受理17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7%。2008年受理25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35%。2009年1—6月份受理6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4%。上述所受、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下面,笔者就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调解机制是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民事部分的一种特殊制度,也是解决争端、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项要求高、审理难、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能沿用和借鉴民事审判“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充分发挥刑事法官“逢案必调”的主观能动作用,把调解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2007年以来,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难度大,刑、民易脱节的实际情况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新特点。我院在不断加大审理力度的同时,还大胆尝试并迅速启动建立了调解机制,以不断加强、规范和促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调解机制运行过程中,除对急、难、险重大案件制定特殊应急预案外,还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次分流。一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严重,造成死亡后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较大的疑难案件。不但确定由经验多、涉识广、资历深的法官作为主审具体承办,而且还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防出现偏差和久拖不决。二是对于案情简单、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赔偿标的额较小、双方矛盾不甚突出,被告人罪行比较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决定由刑事审判资历相对较浅的年轻刑事法官担任主审,目的是让年轻刑事法官施展才华,积累经验,锻炼自我。三是对于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和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决定由庭长或副庭长亲自担任主审。因为这两类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他们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欠缺和受“哥们义气”不良习俗的影响等,往往不计后果,在共同犯罪败露后,不仅互相担、揽责任,同时还相互包庇,这势必给审理工作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和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而刑事自诉案件也多为当事人心存积怨深、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费时耗力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妥、审理不当,也极易酿成重特大刑事案件。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我们在加大审理力度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的领导。成立了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为组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旨在进一步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质量,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是:领导刑事法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审理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要加以肯定,给予表扬;对于失败的教训要及时指正,敢于纠偏。不仅如此,领导小组成员还率先垂范,每人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以调代训”的方式,组织刑事法官观摩调解,吸取“营养”,全力打造调解基础,力提高全员素质。经过二年多的工作实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并且还探索出独特的审理规律和树立了新的调解理念。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使之更加完善、规范和健康发展,我们还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执率纳入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梯次调解”制度,使调解机制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由于工作机制运转有序、操作有章、流程畅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之后应该怎么办、走哪些程序,已成为刑事法官的自觉行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网络已经形成,并且正在朝着“多措并举抓调解,全员互动化干戈”这一新的目标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