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完全一致。我国《
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不仅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一般概念,而且还包含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定罪处罚的原则。即司法机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严格依照
刑法的规定进行,对有罪的人处以刑罚,也要严格依照
刑法的规定进行。但是,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刑法分则已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确定为不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刑法对个罪构成的规定要具体、确定,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则使
刑法各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永远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相悖。
2.这一规定在执行时容易产生侵犯立法权的现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由于法律没有对哪些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明确规定,就会造成执法者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社会危害不大的过程中渗透了浓重的主观色彩,没有法律上或者客观上的参照。将这种“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权交予司法机关行使,势必扩大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这种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不仅限于人民法院的认定,也包括侦查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立案或者中止侦查,包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各个司法机关行使这一权力会使执行这一规定具有更大的随意性,人为的扩大或缩小打击范围。司法机关属于执法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办案,是判定案际发生的行为依照
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让司法机关自己判断某一
刑法规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中,哪些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并将其从犯罪中分离出来,已不完全属于执法中对行为的认定,而是具有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性,而这种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性,应当是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不应当交予司法机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