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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存在问题

浅析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存在问题


王金锋


【全文】
  
  关于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规定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方面阐述了犯罪的概念。其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犯罪概念的补充性规定,是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对于指导刑事立法、进行刑事法律追究和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问题。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正确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成立条件,正确分析我国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弊端,对于推进司法工作和公正执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下面,笔者仅从“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两个方面发表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弊端我国刑法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源于苏俄刑法典。这一规定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适应我国复杂的社会环境,弥补了1979年刑法分则条文过少、过于原则的不足;缩小了刑罚的打击面,集中打击了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减少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刑罚的经济性原则。但该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后,这一规定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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