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者以弱者之名让保险公司代人受过
在一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损失较大,而侵权人(被保险人)又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受害人由于担心得不到赔偿,起诉之后便会采用上访、闹事等过激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也为了维稳的政治需要,法官就会以保护弱者之名,一股脑的把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给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去承担。而全然不顾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全然不论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免赔事由(如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酒后驾驶)。法官的作法既有基于现实的无奈,其实也有对保险公司的傲慢与偏见,因为在某些裁判者眼中,保险公司就是一个有钱的阔佬,长着一幅无赖的嘴脸,经常有钱不赔,宰他一刀扶弱济贫既有利于社会和谐,也符合社会正义,何乐不为。殊不知,如此一来,在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损害了司法公正。
保险公司也是“人”,与自然人、其它组织一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的民事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保险公司做为商业盈利性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慈善机构的职能,其收入的每一分钱保费,支出的每一分钱赔款,都经过了科学的精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乱赔、多赔,只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尽而迫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以维持营利运转,最终侵害了大多数保护的利益。
笔者在办理保险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优秀的法官,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秉承一颗公正之心,尽职尽责的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些法官让人心怀敬意,他们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希望。
基于目前尴尬的现状,作为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险公司如何走出诉讼困局,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保险立法,及时就保险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以杜绝基层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同案不同判,主观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将优秀的保险纠纷裁判文书汇编出版,供法官进行保险审判业务研讨与学习。
二、保险公司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改善、升级业务流程,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从严核保,从快理赔,避免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在组织架构上,根据不同层级的需要,合理配置律师,准确识别和评估各个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起完善法务工作体系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可以避免的纠纷,预防其发生;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都要引起足够重视,依法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切实,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