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尽管保险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收效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仅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手段”。通常,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然后留存全套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车辆维修发票与清单等),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分析和技术分析认为疑点重重,但苦于没有证据,既不能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知道,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全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终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三、裁判者不熟悉保险案件的审理,在争议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误区。
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的法官对
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就存在着相当多的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加之保险案件的标的普遍较小,又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导致同一事例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判决结果,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也是文不对题,差强人意。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一辆保险车辆所有权变更了,而被保险人未批单变更,后来发生了保险事故,新的车主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其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合同保障为由拒赔,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刚进入法庭甫以坐定,主审法官就不耐烦的来了一句,“保险保的是车,又不是人,管他在谁手里出的事故,你们赔不就行了”,且不论这被保险人究竟是车还是人,尚未开庭就抛出这样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该法官真是应该先学会做一名沉默的法官。也由此可见,部分法官缺的不仅仅是断案能力,职业素养也丞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