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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尽管保险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收效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仅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手段”。通常,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然后留存全套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车辆维修发票与清单等),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分析和技术分析认为疑点重重,但苦于没有证据,既不能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知道,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全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终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三、裁判者不熟悉保险案件的审理,在争议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误区。

  
  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的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就存在着相当多的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加之保险案件的标的普遍较小,又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导致同一事例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判决结果,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也是文不对题,差强人意。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一辆保险车辆所有权变更了,而被保险人未批单变更,后来发生了保险事故,新的车主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其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合同保障为由拒赔,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刚进入法庭甫以坐定,主审法官就不耐烦的来了一句,“保险保的是车,又不是人,管他在谁手里出的事故,你们赔不就行了”,且不论这被保险人究竟是车还是人,尚未开庭就抛出这样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该法官真是应该先学会做一名沉默的法官。也由此可见,部分法官缺的不仅仅是断案能力,职业素养也丞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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