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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李钊


【全文】
  
  做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这样至关重要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人员代劳了。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非投保人签署而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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