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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以下事法院的法律文书:

  
  ①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②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何鹏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2日(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的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于以肖杨为首的最高院,把检法两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关系的片面解释为“加强协调,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互相配合,搞好合作。”这个只要求合作、放弃监督的错误倾向在检法两院迅速地扩大蔓延。

  
  当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鹏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盗窃罪起诉时(编者注:1、起诉书、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所载明的证据表明,其认定何鹏查询储蓄卡时“显示无余额”的事实不清,并且没有准确说明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何种故障。2、起诉书、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何鹏在自动取款机取出的429700元的款项究竟是第三人的款?还是发卡单位农业银行的款,这个事实不清、更没有证据佐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照 法【2001】161号最高院文件的上述精神,对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既不发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又不自己进行调查取证,为的是讨好检察院、配合检察院、所谓的“互相配合,搞好协作”。这就是 法【2001】161号最高院文件造成的第一个恶略后果。

  
  其次,当云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何鹏的上诉后,何见贵就屡屡的向云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不间断地提出了申诉,而且是屡屡地遭到了拒绝。其原因何在?这又是法【2001】161号最高院文件造成的恶略后果。在该文件中有一段话:“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效判决。” (请见:发【2001】161号内部文件原文)这又是以肖杨为首的最高院,明目张胆地把‘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放在首位、而且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放在了其次的位置。正是云南省高院、最高院认真地贯彻了这一原则立场,所以才屡屡的拒绝何鹏、何见贵等人的申诉。云南省高院对何鹏重申改判无期徒刑为八年半有期徒刑,起码证实了原判决有错误,否则的话为甚么重申改判呢?既然重审就不要像小脚女人一样,直接的返回到〖2001年3月12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证字(2001)64号《释放证明书》“兹有何鹏男22岁原住陆良县马街镇金家村第七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1年3月5日被拘留,经陆良县公安局批准不构成信用诈骗,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即一放】〗司法机关第一次处理结果,才是完全正确的处理结果。但至今一直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法【2001】161号最高院文件造成的第二个恶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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