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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亦应免除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修车费数额问题,虽然申请人请求数额为88500元,且出具了修车发票,但申请人庭审后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将被保险车辆鉴定定损为75850元,且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仲裁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的证据效力高于修车发票,仲裁庭予以采信,,确定修车费为75850元。

  
  裁决:

  
  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邵XX支付保险赔偿金30340元;

  
  本案仲裁费5317元,由申请人邵安峰承担3190.2元,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2126.8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承担,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由其在执行本裁决第一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生效,安邦公司是否要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安邦公司唯一能够证明履行过上述法律义务的证据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签署的投保单。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部分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遗憾的是,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投保人本人所签,安邦公司也再无其它证据来证明履行过上述法定义务。

  
  通常情况下,就本案的情形,司法裁判者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裁决者并不敢强行突破《保险法》第十八条的禁忌,但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她却另辟蹊径,利用最新的理论研究,裁决申请方为其酒后驾驶的行为自负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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