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生态人不仅冲击了安全和平等价值,而且同样丰富了自由的内涵,即为了后代人的积极自由,有必要限制当代人的消极自由。博登海默认为:“不受干扰的否定性自由,有时会同实现某人的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的肯定性自由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增进肯定性自由,在今天被公认为属于作为一种普遍福利工具的法律的范围之中,即使这可能需要不受限制的否定性权利做出某种牺牲”[44]。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程,增进共同福利是其一项重要的目的;既然人类是一个缓慢地新陈代谢的整体,那么当代人就必须关注后代人的积极自由——虽然这种关注会限制和牺牲当代人某些权利,但这样的牺牲对于共同体福利的促进而言,是必须的,就象《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栖息地公约》的序言中规定的那样:“野生动物和植物是一种自然财产,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原始性、经济获取内在价值,为了未来世代必须予以保存。”
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人对自由价值的冲击并没有至此结束——因为后代人的积极自由只关注了时间维度,而生态人还蕴涵了空间维度。所谓的空间维度指的是,生态人是生态系统中的人,地球是一个由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物种组成的相互依存,有机联系的整体,一物的存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生态学研究业已证明,物种基因的多样性越大,进化的潜力也就越大。而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圈稳定性的基础,生物圈的稳定则是一切生物生存的条件,当然,也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在人类体外进化速度远远快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进化速度从而引发尖锐生态矛盾的今天,保留物种的多样性,保持生物圈对条件变化的反应能力,以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协同进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生态人就是在空间维度上深刻认识到这种共同体间物种高度依存性的人。因此,生态人必然要承认其他物种种群的内在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亦即承认每一种物种都有在地球上生存和繁衍的自由。物种生存和繁衍自由有它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从消极方面来看,物种生存和繁衍自由要求人类尽量尊重和保持自然环境的“野生”状态。因为自然界中各个物种之间、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都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自然保护仅仅着眼于对物种本身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往往也是难于取得理想的效果的。要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不仅要对所涉及的物种的野生种群进行重点保护,而且还要保护好它们的栖息地。“自然懂得什么是最好的”,如果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没有遭到人为破坏,生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可以在生态规律的调节下达成动态的平衡——也就是说,自然有如市场,所有的物种机会平等地竞争,如果没有人为的破坏或特别重大的天灾,这种自发的竞争井然有序,不需要人类的过多地干预。
此外,物种生存和繁衍自由还有它积极方面。对那些濒危物种来说,他们的种群数量已经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就要面临崩溃的极限,这种放任的“不干涉主义”的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当某一物种濒临绝境,对物种生存和繁衍自由的尊重有必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人类绝不能听任这些物种“破产”,而是应当积极地进行干预,扩大其种群的栖息地面积,使这些生物物种脱离危险境地。
【作者简介】
陈泉生,女,福建泉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何晓榕,女,福建屏南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律系,讲师。
【注释】告子、荀子、爱尔华的论断,均转引自《新伦理学》,王海明著,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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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休谟本身并不承认这种过程属于人性的变化,而将其认为看成一种公约,它的产生过程类似于语言的产生过程,或者是金银演变为物质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公约实际上是由人与人之间不断的重复博弈而产生的“共识”,其根源仍然是属于人性的需要,即人的社会性需要催生了这样的共识。(休谟的论断转引自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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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类侵犯引起了大量物种的灭绝根本不同于自然灭绝,不仅灭绝的速度超过了自然灭绝的1000倍,而且被灭绝的动植物大多是属于高级类型,而非自然灭绝中的低级类型。比如,由多个保护动物组织所组成的“零灭绝联盟”近日公布了一份“濒危物种”报告,指出位于全球595个地点的近800种动物即将绝种,包括有1/3的两栖动物、12%的鸟类、23%的哺乳动物是濒危物种。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也认为,在未来的20-30年之中,地球总生物多样性的25%将处于灭绝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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