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时代法的其他价值内涵的变化也同样衍生于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在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爆发之后,人们发现“现代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性的危机[30]”,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思想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正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而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尊重自然,尊重生命,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如果不转变固有的观念,要追求生态安全只能是缘木求鱼。因此,环境时代法对生态安全的追求就进一步演化为哲学观念的更新,以及其他法价值的内涵的深化。
(二)生态人与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但平等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和人性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正象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历史上对什么的确构成而什么又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的问题并不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看法”,“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和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以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31]。”
环境时代的法对平等观念造成的冲击首先体现在时间维度上。传统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时代的人之间的平等,即代内平等,而环境时代的法却给平等增添了新的意涵,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还包括代际平等,亦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后代人发展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应该在世代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让后代人穿越了时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谈判桌上,平等原则因为时间的维度而变得更加立体。
代际平等的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际平等理论的是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的爱迪·布朗·韦丝教授(Edith Brown Weiss)[32]。她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各代(前辈、当代和后代)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着一种时间的关联。代与代之间的公平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确保每代人至少拥有如同其祖辈水准的行星资源区;如果当代人传给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违背了代间的公平[33]。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论。该理论主张,“我们,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着被认为是地球的我们行星的自然资源。作为这一代成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34]
同时,在此基础上,韦丝教授提出了组成代际平等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第二,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指地球的生态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第三,保存接触和使用(access to)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接触和使用权。[35]
当然,正象韦丝教授所强调的那样,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或代权。鉴于地球处于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传给后代人,为保障这种代际权的实现,应设立保护后代人权益的调查委员会、行星权利委员会、行星未来委员会、行星用户费和后代人托管基金[36]。
环境时代法给平等原则带来的第二重冲击是种际平等。如前所述,人类社会是地球巨大的生命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地球生命系统是一个网状结构。这样的网络层次主要有三个层次:物种层次,生态系统层次和生物圈层次[37]。物种既是自然进化的基本单位,也是地球生命系统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目前人类的活动已经极大地影响了自然界的固有规律,造成了物种的大规模灭绝[38],侵害到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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