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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

  
  总之,生态人是人性在环境时代的一次全新展现。它意味着人类社会突破时间维度而成为一个整体,意味着“自我”认同继续深化成为人与自然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后代人扩展,而且还超出了人类范畴而惠及到自然界内的其他生命物种。因此,这样的人性变化必然进一步冲击和涤荡了法的价值追求——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有三个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和安全,各种法价值的统一体又称为“正义”。下文笔者将试图分析生态人对法的这三个基本价值的影响和冲击。
  
  三、生态人与法价值的变迁
  
  (一)生态人与法的安全价值
  
  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能为人类创造一种安全而有序的生活,让人类的未来可以预期,就如拉德布鲁赫所认为的,“正义是法的第二项重大的使命,不过其第一项使命则是法的安定性,即和平”[24]。而以往的法律,关注到的只是交易安全和社会安全,目光仅仅拘囿于人类社会的内部。而实际上,“生态安全是安全秩序的基座”[25],因为生命是一个从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延伸到最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巨大链条,人类社会只不过是自然进化和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人与自然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有机整体,人类作为自然界无数生命物种种群中的一种,其通过生物圈的复杂网络联系而与自然构成统一的整体。人类必须意识到并维护好这个整体的秩序;否则,由此而引起地球生物物理条件发生大规模的急剧变化,就有可能瓦解生命维持系统,人类也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更何况,生态安全问题的积累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犹如地底岩浆的积聚,难以为人所察觉,但环境的支撑能力一旦超过了“阈值”,危机就会如火山一般急剧爆发,“若想遏制和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经济上付出高昂代价,一些生态环境甚至难以逆转,无法修复。”[26]而目前,全球性的环境灾难和生态危机已经全面爆发,一系列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示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这种退化和动摇,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威胁着国际经济的稳定;同时,还会触发许多新的国际争端,干扰人类社会的进步[27]。
  
  因此,站在关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高度,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比“国家安全”更严峻的安全问题,即生态安全问题,这是人类21世纪面临的根本问题。[28]这就决定了环境时代法的价值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尊重大自然固有的规律和秩序来促进生态安全,使得人类的明天有序可循——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就是这种目的的集中体现。1987年WCED出版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实际上也就是基于安全考虑而对当代发展模式所进行的必要的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安全是环境时代法的第一项使命,甚至是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是人们关注和反思生态危机的出发点,也是环境时代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应该说,人性的展现总是要有一定的时代契机,在环境时代,正是由于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死存亡,人类才意识到只有回归自然,恢复物种的多样性,尊重大自然的生态规律,整个人类才有一个光明和可预见的未来。因此,正是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才引发人们对生态危机的关注。
  
  其次,环境时代法的其他价值内涵的变化也都衍生于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对安全价值的追求虽然出于自利,但却催生其他利他性的价值内涵的变化。就象休谟认为的那样,正义(法律)是在人类的自私和有限宽容,以及由于自然没有为人类提供足以满足他们需要的一切的前提下产生的;在正义产生之后,人们会逐步意识到它的优越性,“对孩子们的善良心肠起作用的习惯和传统使人们感到了这一点”,因此人们逐渐接受了一种公约,即每个人应当和平地分享他们由于辛勤和幸运而获得的一切。[29] 也就是说,虽然自利是行为的出发点,个人对他人的权利的承认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但这样的理性选择的优越性往往会被经验证实并最终演变为人的固有观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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