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在深生态学看来,不仅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也是人的一部分,是外在的人类自我。比如W·霍克就曾用非常诗意的话做过这样的描述:“亚马逊流域的森林也是我们的一部分;它们是存在于我们体外的肺。我们愈来愈明白,我们就是我们的世界。”[16]马斯洛也说过:“不仅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而且人必须至少和自然有最低限度的同型性(和自然相似)才能在自然中生长……在人和超越他的实在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裂缝。人能和这种实在融成一片,把它归并在他关于他的自我的规定性中,对它的忠诚就像对他自我的忠诚一样,他于是变成它的一部分,它也变成他的一部分。他和它相互交迭。”[17]
因此,既然“中我”的社会人仍然不足以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全,因而有必要另外建立一个人的模式——生态人。生态人以“人与自然”的共同体的利益为目的,是“大我”的人——从经济人、社会人到生态人模式的转变也就是一个从“小我”出发,向“中我”发展,最后向“大我”过渡的一个过程。深生态学把这样的认同过程称为自我的实现。深生态学所理解的“自我”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自我”(Self,以大写字母为开头),而不是狭隘的自我(self,以小写字母为开头)或本我(ego)。这样的认同过程也是人类精神成长的一个过程,当我们停止把自我看成是孤立的、狭隘的、相互竞争的本我,把注视自身的目光投向社会中的其他人时,人类精神开始了重要的一次成长;而当我们把突破“种”的限制,将关爱延伸人类以外的其他生物和自然界时,是人性的不断丰满和精神的又一次生长——正如纳什所言:“所谓人性就是这样一种东西,随着它在各方面都变得成熟起来,那么,我们就不可避免地把自己认同于所有生命的存在物,不管是美的丑的,大的小的,还是有感觉无感觉的。”[18]
再次,生态人意味着人类利他主义精神超越种的界限,向后代人和自然界内的其他物种扩展。现代生物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类的利他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亲缘利他、互惠利他和纯粹利他[19]三类——亲缘利他又称为“硬核利他”,一般存在于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其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基础;纯粹利他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在主观上不追求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采取的利他行为,其基本上属于一种超法律的价值;而互惠利他又称为“软核利他”,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的帮助。
在笔者看来,生态人对后代人的利他属于扩大的亲缘利他。显然,在历史的过程中,尽管接受了前面时代储存的好处,却没有哪一代能够回报前面的世代,这看起来似乎是不正义的[20]。但实际上,个体的人的生命总是会终结,只有通过一代代的繁衍才能使基因延续,并传承和发展人类的文明。因此,实际上这样的 “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21]——这也就解释了当代人为何愿意为了改善后代人的生存状况做出一定的牺牲。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曾专门为了论述代与代之间的正义而调整了“无知之幕”下的动机假设。在无知之幕下,一般认为,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冷淡;但在代与代之间,罗尔斯却认为“各方被看成代表着家庭的延续线,带有连续的世代之间的情感。”[22]的确,为了“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人自然而然地对自己的后代怀有一定的情感,这样的情感使得我们关心他们的未来的生活。即使是之后遥远的几十代、几百代,也在这样的情感轴线上,因为世代间的更替是一个不间断的缓慢的过程,当代人为子辈、孙辈的心甘情愿的付出,实际上会沿着时间之轴惠及到几百几千年之后——虽然也许当代人在作出牺牲的时候,并未曾胸怀了如此遥远的未来。
此外,生态人对自然的利他属于互惠利他,即带着自利目的的利他。因为既然人与自然是一个存在着共同利益整体,就象纳什所言的“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23]那么人类在戕害和践踏自然权益的时候,就踏上自残甚至自杀的不归路,人类在自然面前越是专横和暴戾,就越显得软弱和无助;因此,在人类力量逐渐强大的今天,作为生物圈内惟一自觉的主体,人类必然要承担起对生物圈内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责任,将人性中的利他精神扩展到作为共同体一部分的自然,就象纳什所言,“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对立被超越了,人们对大我的自我实现和成长的追求,完成了利他主义想要完成的任务,利己—利他主义的区别也被超越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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