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死者名誉的保护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亡以后,不会从事任何行为,人们不可能对其死后的言行进行评价,但死者生前的表现和行为并未因其死亡而消灭。一个人平生所追求的好名声,在其死后将长时期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对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人们能够继续作出评价,因此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名誉并未消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对死者名誉的这种保护,所保护的客体是什么,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是死者名誉权,有的认为是死者近亲属的名誉,也有的认为的家庭名誉。[37]这些主张都是不正确的。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是名誉法益。公民死亡以后,虽然肉体和精神都消灭了,但其生前的行为和表现以及客观社会评价仍然存在,即名誉利益还存在。法律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使其变为法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此,死者名誉受侵害,由其爱亲属提出保护的请求。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则在死者的名誉遭受侵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起诉,保护死者的利益。
五、侵害自由权
(一)侵害自由权概述
《
民法通则》第
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自由权的规定。自由是自由权的客体,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不受控制、不受妨碍的状态。自由权是指与人的自我支配有关的人格权,其范围包括人身自由、通讯自由、迁徙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方面的权利。自由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为保证自己的民事主体地位,充分享受民事权利的基本条件。[38]但我国《
民法通则》对自由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只规定了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未规定公民自由权不受侵犯,大约在立法者看来自由为公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无须特别规定。自由为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39]所谓侵害自由权,就是以自由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由于自由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包括的内容颇多,本节只介绍侵害人身自由权。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支配其人身和思维的权利。侵害人身自由权,就是以人身自由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40]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下列几项:一是身体自由权,也称为运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这种权利,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41]二是精神自由权,也称为决定意思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身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精神自由,为侵权行为。[42]
(二)侵害自由权的构成和形式
以侵害人身自由权为例,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自由权损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形式通常包括:(1)非法限制自然人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慌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3)妨害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害自由权。[43]此外,以非法强制治疗手段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44]
(三)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
就侵害人身自由权而言,我《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其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
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给确立侵害人身自由权民事责任提供了立法根据和赔偿计算标准。尽管这是规定国家赔偿的标准,适用于冤狱赔偿和行政处罚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合,其赔偿数额较低,但仍可供一般的侵害人身自由权参照使用。还应注意,对于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的,也应予以赔偿。[45]
六、侵害贞操权
(一)侵害贞操权概述
何为贞操?尚无一个权威的定义被人们接受。一般认为,贞操是指一个人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品行,旧时也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46]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则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这种具体人格权,以性为特定内容,以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为客体,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以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为基本特点。[47]贞操权的特征包括,一是主体的广泛性,即权利主体既有女子,也有男子;[48]二是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即男女在贞操权的享有方面具有平等性;[49]三是客体的特定性,即贞操权的客体以性利益为客体。贞操权的内容,包括保持权、反抗权和承诺权。[50]所谓侵害贞操权,就是以贞操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51]
(二)侵害贞操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贞操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性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关系复杂性、多元性和功利性的逐步显现,侵害贞操权的现象与形式也渐趋多样化。归纳起来,大致有下列几种:(1)强奸行为。这是最典型也是最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2)奸淫幼女、鸡奸儿童。这是侵害未成年人贞操权的行为;(3)强迫卖淫行为。这是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包括强迫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4)猥亵行为。这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承诺而对他人实施的性亵渎;(5)非正当承诺的性行为。这是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6)利用特殊关系奸淫或猥亵。这是利用从属关系、职务便利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等手段实施的奸淫或猥亵;(7)性骚扰。这是违背权利人意志对其进行的性方面的侵扰行为。[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