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进步,也是宪政建设渐趋走向成熟的标志。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观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认为立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能体现非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这一理论。
1. 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理论从本质上应该仅仅适用于阶级矛盾非常严峻时期体现阶级统治的个别法律,如宪法、组织法、政党法等,而不是任何法律都体现阶级统治,如私法和社会法,让能够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就足够了。物权法尽管体现公法内容,但其在性质上属于私法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它的立法过程体现法律上人人平等恰恰是宪政进步的表现,也是民主的一次胜利。
2. 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看,在敌对阶级已经消亡的社会就应该修改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体现阶级统治内容的法律,道理很简单,敌对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自然不复存在,阶级理论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徒留体现阶级统治的法律无异于固步自封,其结果只能阻碍社会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 1982年宪法历经4次修改而未改变体现阶级统治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表现。但整个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绝不会因为这一点而停滞不前,物权法不拘一格征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无论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没有一个人指斥某人是敌对阶级不得提意见,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因为阶级的原因而被限制提意见,这就是物权法的立法,是一次真正意义上民主的立法,体现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立法,反映宪政民主、自由、人权的立法。
3. 现代国家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在积极建立福利国家,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已经被国家利益上的对立所取代,国内的阶级也已被细化的、不存在根本对立的阶层所代替,无产者正在向有产者转化,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下,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应该成为宪法和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所以当今社会还以阶级的观点去分析、判断问题就成为不合时宜的守旧派,势必会遭到历史的唾弃。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宪正是这一时代主题的体现,每一次增删的内容无不体现对人权的保护,对平等的尊重,对阶级思想的淡化。物权法更是鲜明体现了这一时代的特色,直接提出财产平等保护等一系列人民求之若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