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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

  

  现行劳教制度之所以不能完全废除,是因为该制度所治理的社会问题不会因为我们废除劳教制度而自然消失:在现实社会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安宁(如扒窃、诈骗、造谣生事、侮辱妇女等),但其性质又尚未构成犯罪,故不能适用刑罚;而治安管理处罚又不足以矫治其行为,维护广大社会成员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种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制度。这种制度既有处罚性,也有教育和处理性(教和养)。于建嵘教授和何兵教授认为废除劳教制度后可以将劳教制度治理的社会问题转由刑罚(管制和拘役)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治理。但劳教制度治理的社会问题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所要治理的社会问题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不同的社会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方法来治理,非此即彼是一种将复杂社会问题简单化的方法。


  

  现行劳教制度需要改造和重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改造和重构呢?可能有四种可选择的方案:其一,新瓶装新药;其二,旧瓶装新药;其三,新瓶装旧药;其四,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这里所谓的“瓶”,是指该制度的名称(如仍叫“劳动教养制度”,还是叫“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抑或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等)及调整该制度的法的形式(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这里所谓的“药”,是指相应法所规范的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四:其一,劳教或矫治的对象;其二,作出劳教或矫治裁决的程序;其三,劳教或矫治的方式;其四,劳教或矫治对象的救济途径。


  

  因此,所谓“新瓶装新药”就是既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又改造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旧瓶装新药”,就是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还叫“劳动教养制度”),但改造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新瓶装旧药”,就是仅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如改称“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但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就是制度的名称和内容都不改变,但改由人大制定法律。你们不是说国务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宪违法吗,我们现在由人大立法(叫《劳动教养法》),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笔者认为,“瓶”和“药”比较,“药”更为重要。劳动教养制度的名称和内容比较,内容更重要。我们之所以要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其名称不好和确立这一制度的法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当然这是重要的原因),而是这一制度的内容违宪违法,侵犯人权,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因此,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任务是换“药”—— 改变和重构这一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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