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
姜明安
【全文】
于建嵘教授在其所著《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中提出了他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整体评价和存废主张:该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笔者基本同意于教授对劳教制度的整体评价,但不完全同意于教授关于劳教制度的存废主张。笔者认为,劳教制度不应完全废除,而应加以改造和重构。
现行劳教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造和重构,是因为该制度存在三大弊端:其一,违宪违法。违反宪法第5条,背离法治;违反宪法第33条,侵犯人权;违反宪法第37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违反《立法法》第8条和《行政处罚法》第9条和第10条,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确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其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没有遵循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职能分离原则(调查、指控职能应与裁决职能分离的原则)以及公开、公正程序;其三,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对劳教对象辩护权、救济权和人格尊严保障的制度设计,缺乏与刑法和一般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