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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证明责任

精神病与证明责任



兼评《律师法》第28条的修改

李松奎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成为比较流行的语言,刑事犯罪分子渴望成为精神病以逃脱法律责任,有些权力部门让所谓的“刁民”“被精神病”,公民权利的保护处于不可控不靠谱的状态,这实在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笔者从怎样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出发,兼评了《律师法》的修改。
【全文】
  
  在刑诉法课上,法学教授讲了一个来自意大利的关于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案例,内容大概如下:前不久,意大利的一家精神病院因运送病人的司机玩忽职守而误收了3名正常人。那3个人被关在了精神病院里28天,其中两个还差点就此变成了精神病。美国《探路者》杂志的记者格雷·贝克特意为此事前往意大利,对那3个刚被解救的不幸儿进行了一次专访。众所周知,要想从精神病院里走出来的唯一方法就是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他们3人是怎样做到的呢?据格雷·贝克的报道,他们中的两个人用尽了各种方法来向医护人员证明自己不是疯子。但是,他们说得愈多,医护人员愈发坚定地认为他们就是疯子。第3个人却不同,他没做什么无谓的尝试,只是像平常生活一样,该吃饭时就吃饭,该睡觉时就睡觉,该看书读报时就看书读报,而且当医护人员为他刮脸时,他还向他们致以谢意。于是在第28天时,他出院了。然后他报了警,将另外两个同伴解救了出来。原来这么简单,最好的方法竟是不去证明它。

  
  从这个案例引申开,大家讨论了刑事诉讼中关于公诉方和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其实问题很简单,让一个无罪的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无异于让一个人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事实上,把一个人当作精神病还是好事,至少不至于死人,但假如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否则就是杀人罪给毙了,这个问题就大了,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类似佘祥林的冤案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仍然有类似规定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汉语语词和语法的规则理解,上述条文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辩护人的责任是证明责任;证明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略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证明的方式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证明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法律为辩护人设定了与公诉人相似的证明责任。对于这种设定的合理性,学术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几乎无人提出质疑:立法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责任设定为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同公诉人的证明责任能否构成有效的诉讼抗辩?设定这样的责任是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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