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以上结构的整合,既回应了社会对“实现环境法功能进化、矫正利益失衡、实现利益共生”的现实需求,也为环境法功能进化路径的选择与展开提供了切入点。
三、环境法功能进化的路径选择
福利的价值核心选择与社会本位的进展所带来的法律功能的又一次转向,同样也对环境法功能的演进提出了要求。而且,生态文明及风险社会的背景,更使环境法有了自己特定的功能进化路径:在彰显倾斜保护功能基础上,纵深利益增进功能,实现生态文明中多元利益在和谐中的共生、共进、再生。
(一)彰显倾斜保护功能——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基点
从本质意义上看,法律规则的产生是基于彰显正义的需求,而这也是法律规则与身俱来的历史使命。但是,在这艰巨而又令人振奋的历史使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作一个理性的沉思——当前的“强者立法的惯例”是否会使法律演变成束缚与掠夺弱者的利器?显然,在当前的利益需求失衡的利益格局下,法律只有关注弱势利益保护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对环境法而言,其产生与运行从根本上说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保护的需求,特别是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矛盾时。为此,邱聪智及林奇青等人曾指出:“所谓平等对立,在公害场合,则不存在矣”;“所谓公害之不平等性,乃就当事人之地位而言,亦即公害之当事人所处之法律地位不平等。按传统侵害行为之当事人,其加害人及受害人彼此间具有平等性、对立性、及特定性。而公害之情形则不然,其加害人往往为具有特殊经济能力及地位之企业团体;而受害人则常为欠缺专业知识与经济能力之一般国民。”[13]因此,环境法应彰显“弱势主体及弱势利益”的倾斜保护功能,防止法律自觉或不自觉成为“强势掠夺弱势的工具”,扭转目前——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强势地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以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与衡平。防止“因环境保护长期不受重视,而使环境利益继续沦为弱势利益”,“强者立法?建构掠夺弱势利益的平台?强者愈强、弱者更弱”等局面的出现。
因此,倾斜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法规则产生及功能运行的重要基点,我们应在此基点上,创设全过程战略与法律规则,在法律层面保障家园的重建。因为一方面,我们现在所生活甚至挥霍的自然资源,是借之于我们的后代子孙,我们有责任将其完整无缺、干干净净的归还。另一方面,如果人类为了眼前的所谓“短期粗放发展”而不顾已处于弱势的环境利益保护,则一个很显然的结果就是:人类将摧毁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毁灭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利益。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深化利益增进功能——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定性分析
多元的利益冲突与并存是当前社会呈现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法律规则也是基于“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实现利益衡平”而产生,而且在传统上,法对其利益限制功能也特别关注,环境法也概莫能外。同时,随着环境问題向人类生活的步步逼进,更引发了人们对环境利益与经济、社会等其他利益追求之间衡平的反思,而“环境与经济利益何者优先”等惯性逻辑思维,又使环境法功能的定位及发挥陷入“两难”。
而要走出“两难”,实现视角的转换是必要的。面对当前恶化的环境问題,限制非理性、不合理的利益追求是必要的。不过,我们也应认识到,多元利益的冲突也不必然是你死我活的争夺,而且,法律的“利益衡平”功能除了“利益限制”外,还有不可或缺的“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和利益救济”,更何况生态文明也已对利益的“多样性共生、制衡性共进、乃至循环性再生”提出了要求,也为环境法功能的进化提供了动力。需要我们创设全过程战略与法律规则,实现从“被动善后”→“综合治理及建设”的转变,在“填补规制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则、运行环境利益的限制性规则”的基础上,注重环境利益促进规则的引入及其功能的发挥。因此,现实已表明:真正最佳答案其实就在我们的“从利益限制→利益增进”的积极应对态势中。而当前的许多实证,如法律规则保护下环保产业化发展的现状,也已经为环境法的“利益增进”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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