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功能进化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isk Society & evolutionary path of Environmental Law’s function
钭晓东
【摘要】 社会的变迁构成了法律功能演进的动力,生态文明及风险社会的背景既带来了主体多元、利益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的演变,也对环境法的功能演进提出了要求。作为生态文明中利益调整的重要工具,环境法的功能围绕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展开,其中“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利益救济”4个环节构成了环境法之功能结构。而要理性衡平多元利益,就必须实现功能的进化。对环境法而言,其产生与运行从根本上说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保护的需求,特别是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矛盾时。因此,彰显倾斜保护功能是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基点。环境法需要借助“利益限制”功能以控制非理性、不合理的利益追求,但是只有将环境法功能从“利益限制”深化到“利益增进”,才能真正将相关冲突利益真正引导至和谐状态。更何况生态文明也已对利益的“多样性共生、制衡性共进、乃至循环性再生”提出了要求。因此,从层次上,环境法的功能进化路径是:在生态文明建构原则指引下,彰显倾斜保护功能、深化利益增进功能、拓展互助共赢功能,实现多元利益的共生、共进、再生。
【关键词】风险社会;生态文明;环境法的功能结构;进化路径
【全文】
“法之理与力在法外”,对过去,法是文明的产物;对现在,法是维持文明的工具;对未来,法是增进文明的工具。法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与社会生活的变迁密不可分,它的主要问题应是实践的而非思辨的,由社会来构成并给予。因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回应社会,而不是要求社会来回应法律。生态文明、风险社会的背景,无疑对环境法的社会功能回应提出了需求。对环境法而言,其功能进化路径与方向在何方?如何科学定位,才能回应多元利益协调的需求,增进文明?才能避免环境法“功能不彰”,避免“环境法律规则愈多,但秩序更少”的局面?这些疑问,引发了我们对环境法功能结构及其进化路径的探讨。
一、生态文明、风险社会背景与多元利益冲突
(一)风险社会问题的凸显
伴随着人类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演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后工业社会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却也给人类带来难以想象的风险;而以启蒙运动维为基础的现代性,正在世界范围内面临挑战。人类社会正在“偶然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中”中走向一个后现代社会。为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用新概念及术语的对之进行了诠释,并着重了强调存在于新的偶然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中的人类计划的未决问题:如鲍曼(Bauman)、利奥塔(Lyotard)、哈维(Harvey)、哈若威(Haraway) 使用的“后现代性(post modernity)”,吉登斯(Giddens)使用的“晚发现代性(1ate modernity)”,阿尔布鲁(Albrow)使用的“全球时代(global age)”,吉登斯、拉什(Lash) 使用的反思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等。
而接踵而至的当前的一系列风险,已向我们表明了这样的事实:我们现在身处的世界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风险”代替了“危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当下的世界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和越来越难以驾驭,人类开始意识到自己正置身于险象环生的风险社会之中。为此,吉登斯把不可遏止的人口爆炸、社会贫困、对民主权利的大规模镇压、民族与宗教冲突等看成全球无法回避的风险。而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则更是在反思现代化基础上,从“风险”的角度对社会的巨大变迁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区分了三类风险:前工业时代的灾难、古典工业社会的风险和晚期工业社会的大规模灾难。分别体现为地震、飓风等外部危险,职业事故风险以及大规模的生态、核、化学以及基因风险。1986年,贝克在其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来描述后工业社会并进而加以理论化;并指出:“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充斥着‘组织化不负责任’的态度,尤其令人不安的是,风险的制造者以风险危险品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 [2]。“集体的生活方式、进步和控制能力、充分就业和对自然的开发这些经典的第一现代性的东西,如今已经被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如生态危机和全球金融市场崩溃)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暗中破坏。……在第一现代性中最基本的关于可控制性、确定性或者安全性的想法土崩瓦解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