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8年农历三月十三日。杨二姐突然于当日夜间死亡。次日一早,高家立刻派人赶到甸子村,把这一不幸的消息告诉了杨家。”
“1918年农历四月十四日,杨三姐在哥哥杨国恩的陪同下,骑着一头毛驴来到了滦县县衙。他们拿着事先请人写好的状纸,伸冤告状。”
“天津高等检察院将开棺验尸的时间定为1918年农历七月初二,此时距杨二姐死亡已将近四个月了。”
“1919年10月6日,当时天津出版的《益世报》在“本埠新闻”中发表了一则短讯,说:“滦县高占英谋杀其妻一案,经高等审判厅判决,判处死刑。”
【编者注:以上摘自:历史上真实的杨三姐告状】
三、何鹏三抓三放案
2001年3月2、3日,何鹏持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昆明市内8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21次,共取出现款429700元。并于2001年3月5日在陆良县公安局、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工作人员找到何鹏时,立即把本、息都如数的归还给了发卡银行。
①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拘通字(2001)137号《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1年3月5日将涉嫌恶意透支的何鹏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陆良看守所。”【即一抓】;
②2001年3月12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证字(2001)64号《释放证明书》“兹有何鹏男22岁原住陆良县马街镇金家村第七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1年3月5日被拘留,经陆良县公安局批准不构成信用诈骗,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即一放】;
③2001年4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拘通字(2001)196号《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何鹏因涉嫌盗窃罪,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1年4月6日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陆良看守所。”【即二抓】;
④2001年11月13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证字(2001)272号《释放证明书》“兹有何鹏男22岁原住马街金家村七社,因盗窃案,于2001年4月6日被逮捕,经检察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即二放】;
⑤2002年3月11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陆检刑解除(2002)1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何鹏:兹因收监执行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你的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