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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未达到这一标准的殴打,为侵害身体权行为。

  
  5.强制他人出让身体组织。依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自然人移植身体器官、脊髓、皮肤等组织以及输血等,是自然人支配其身体组织的权利,视为正当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他人出让身体组织,为侵害身体权。如强制他人输血、植皮,甚至出让肾脏等。

  
  6.不当的外科手术。医生用不合理的手术方法或治疗的目的,致患者身体组织损坏的,为侵害身体权。

  
  7.损害尸体。尸体是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是延伸保护身体法益的标的物。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对其所遗尸体,应当予以保护。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盗墓毁尸,陈列尸体等,均属之。但依自然人生前遗嘱接受其器官,依照法律规定对尸体进行利用并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的合理利用,均为合法利用,不为侵害身体权。

  
  (三)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身体权应当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辅之以除去侵害的责任方式。[19]侵害身体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全部赔偿。对于难以确定损害价值的身体损害,可以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的,应当酌量赔偿慰抚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侵权行为法》之第二编“侵权行为的形态(一)”之第一章“侵害人身权”之第三节“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原著可参阅黄萍主编:《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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