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害身体权
(一)侵害身体权概述
身体权为民法学理论上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但我国《
民法通则》未将身体权单列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规定“人身权”时并未直接规定身体权,而是包括在第
98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之中,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也提到侵害身体造成伤害时的民事赔偿责任。[14]身体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移植的器官和其他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是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15]身体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一是以人体外部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为保护客体,二是以保持身体外部结构的完全性不受物理损害为利益内容。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完整性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以及尸体利益支配权。[16]侵害身体权,就是以身体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17]
(二)侵害身体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在构成上也必须符合四要件,即存在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存在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确认侵害身体权行为,应当与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区别开来。其标准在于,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运行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影响。侵害身体,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整体功能完善性造成影响的,应该以侵害健康权论断。侵害身体权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18]
1.非法搜查身体。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自然人身体进行搜查,构成侵害身体权。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非法搜查身体,是对身体形式上完全、完整性的侵害。
2.非法侵扰身体。是行为人对自然人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自然人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的伤害。
3.致身体受到损伤或身体组织受到破坏。如殴打致自然人受到伤害。再如,非法剃除他人头发、眉毛、体毛、指甲、趾甲等,均是对身体组织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