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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一)侵害健康权概述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是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9]健康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一是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内容,[10]二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健康权包括三项具体的权利内容,即健康维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所谓侵害健康权,就是以健康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健康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健康权的行为,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存在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违法行为的形式包括前文提到的作为和不作为形式。二是存在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损的事实、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三是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只要依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判断能够产生因果关系,侵害行为在客观上确实产生了健康受损的事实,即可成立因果关系。四是存在侵害健康权的主管过错,过失和故意均可构成。

  
  侵害健康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作为的行为,最常见的是殴打,其他如肇事、食源性疾患、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也是重要的侵害健康权行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侵害健康权,其特征是,行为人负有保护他人健康的作为义务,违背该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即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堆放物品倾倒致人健康损害,带领未成年人从事具有危险因素的活动未尽照顾义务而致害等等,均是。[11]

  
  (三)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前文已经指出,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损的事实(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和健康状况的恶化)、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物质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损害。也就是说,在健康权侵权行为中,健康受损经常引起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扶养丧失,以及精神痛苦。因此,侵害健康权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营养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和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应当赔偿慰抚金。[12]除此之外,对侵害健康权的,还可以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救济方法予以救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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