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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李绍章


【全文】
  
  人格权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以具体人格要素作为权利客体。具体人格要素包括物质性人格要素和精神性人格要素。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其中,所谓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这种权利直接依附于人体,以物质性的人体作为其存在之载体。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这种权利对物质性的人体本身无直接依附性。物质性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种。因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也主要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侵害生命权

  
  (一)侵害生命权概述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作为生命权客体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2]生命权是自然人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予以最严格保护的权利。生命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二是以维系自然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三是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四是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与司法保护请求权。[3]所谓侵害生命权,就是以生命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生命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生命权的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的过错。就损害事实来说,通常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生命丧失的事实,为必备的事实;二是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四是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4]

  
  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基本表现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侵害他人生命,二是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与侵害健康权、侵害身体权的行为相比,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并没有手段上的特殊之处,只不过行为的强度造成了受害人生命丧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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