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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复仇与司法

  
  另外,我注意到审理过程中,情人顾某的家属到庭的有:顾某年过七旬的母亲、妻子和12岁的儿子,他们提出民事赔偿额73万余元。一方面我深感这样的家庭“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一书名),另一方面这不是“道路通向城市”(苏力一书名)的转变吗?过去讳莫如深,唯恐躲之不及的“丑事”现在诉之公堂,杨白劳向黄世仁叫板,我并非想说世道不古,而是在考量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如何恰当地有策略意味地回应这样的改变。

  
  三

  
  正如我一开始说的,从法条出发,这样的案子其实很简单,单刀直入,快刀斩本不乱的麻。但这样的结果会是什么?社会影响会是什么?尤其是在如今媒体无孔不入、鼓吹报导自由的时代。我认为不可欲。首先,对第一个案子当中三个孩子的判刑过重。尽管十年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罪的除情节较轻的最低量刑档次,且法官可以引用刑法典第17条第四款说明自己已从轻或减轻刑罚来摆脱重刑的追究,但这样的判决对于这不满18周岁的孩子,对于这为了涤清家庭丑事[10]的农村孩子而言仍然是相当沉重,是不必要的。当然,搞法学/法律的不能只有慈爱之心,还得有严酷之心,但问题是哪个时候该慈爱,哪个时候该严酷?我无法二审维持原判,又没有减刑,想象十年之后,张瞳走出监狱他会面对什么样的世界,他会怎样面对这个世界。其次,这样的判决让人很难接受。不仅有前述定量的原因,还有定性的原因。中国的法治建设很大程度上说是移植的过程,观点、术语、技术、程序、制度等等很多是西方的发现。但是,从来都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倒是有不少难熬苦口的良药偏方。当我们包装好西方的“正义”“人权”送到中国时,我们容易忽视中国的历史的现实的实际:那就是曾经的传统仍然在发挥着巨大的力量在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我们现代人以一种学科强权或者法律虚无主义忽视了法律多元;而另外,中国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渐进地建立成熟统一的市场经济制度,就批量地复制了大量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符号。司法的最终正当性和合法性来源于民意;中国司法必须考虑到中国老百姓,而不是一些留了洋的中国法学家的感受。为什么定罪?当然,实证来看,是要定罪的;但我如果追问:撇开法律,是可忍孰也可忍的中国人又多少?第二个案子中,丈夫被妻子的情人侮辱后动个手还要被刑责,换做法官你,能接受吗?再次,这样的判决容易造成国家公权力权威的弱化。总的来看,两个案子都带有复仇的性质,复仇作为制度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强化而退出历史,并不是复仇制度有什么不好,而是我们在功能上找到了替代,但作为个体的复仇行为却不可能消失[11]。在间不容发的时刻,在四面碰壁的境遇,那是真的“该出手时就出手”。然而,一旦私力救济在这一领域形成了某种不成文规范,那必然对国家公权力构成威胁。但是,就如婚外情,当大多数人感到这是个问题时,却无法在国家制定法中找到制裁越轨者的依据,反而可能是制裁自己的可能,比如离婚。这样,怎么可能不激发复仇行为?法律需要权威感,但权威感不来自暴力,而是人们的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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