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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复仇与司法

  
  传统教育氛围下,我们不得不承认男女之间“授受不亲”,妻妾要“恪守妇道”,休妻制度中淫乱等,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的“文化无意识”[6],仅仅用文化论解读可能会流于空谈,必要地需要制度化的理解。结合当时具体的社会生活背景,这样的要求并非如现在主流观点所诟病的是所谓的男权在作祟。出于古代环境中,社会生产的单一和粗放,男性由于普遍的生理优势而取得了事实上的社会优势地位,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维系一个家庭、家族,乃至社会的存在发展,女性依附于男性是一种生存的必须选择。而当时生存环境的恶劣、医护技术的落后、健康状况的不佳,导致人的平均寿命不长。在古代,七十就“古来稀”了。因此,为了种族的延续,丈夫就有必要确保自己的妻子孕育、生产的是自己的后代,而考虑到高死亡率,丈夫生育的时间就会更短,这种看护就要加强,他们除了日常精心的照顾,还有就是依赖意识形态,使某一“世界观”统领全局,而排斥其他,令决策过程简化,节约信息费用[7]。

  
  因为如此,在古代通奸就是不法的,于天理、人情、国法相左,不光对于通奸者家庭家族是伤害和侮辱,而且也有伤“地方风化”。对通奸男女,人们的惩罚包括心理的强制和物质的伤害:前者,即标签为“匹夫匹妇”“奸夫淫妇”“狗男女”,并且不直接诉诸公权力机关,而最通常的就是游街示众,被泼污水和吐口水;后者,则是严酷的肉刑,如“腐刑”和“幽闭”,甚至还有“骑木驴”、“零剐”这类更为血腥的刑罚[8]。而这些,作为民间法是长期存在,获得了国家公权力的认同和默许的。直到今天,通奸这样的行为从道德上仍然以夫妻不忠而为批判,从法律上也不可能因为自由主义而得到认可——现代法律保护的不是“通奸”,而是遭遇的言行上伤害的通奸者。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凭什么曾经法律打击的人,现代法律非但不支持反而保护?特别是具体到个案上,本我一次又一次地被压抑去追求超我时,我们的法官难道就没有一点战栗和不安?

  
  就像在第一个案例中,我所强调的那些也许不够资格进入法官的视野:农民家庭、留父在家、众口铄金、七月流火,但就是这样的事实、这样的背景会让这个被法条精简的骨感案件显得丰满起来,意味也会深远起来,对于我们的法学透视研究才有价值,而不是简单的,甚至是幼稚的按图索骥或者依葫芦画瓢。农村比较于城市是个熟人社会,人员流动性小,互惠性大,交际密切,人与人之间彼此十分了解也容易形成制约,传统观念在这里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民间法、习惯尽管有的可能游离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但在这里,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在这样一种环境中生长了十八年的孩子,他们接受、认可、践行着这里的规范;“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9],或许他们并不知道这句话本身,但不意味着他们不对这句话有更深刻的感觉,他们比起城市人、比起在城市生活过一段时间的农村人对男女不轨更敏感更不齿,对于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就难理解和认同,甚至,他们会用行动规避、修改、破坏婚姻法刑法当中的某些条款,他们会疑惑:为什么骈居、通奸在他们看来可能甚至比杀人越货还“要不得”的行为却没有作为法律的打击对象?这不是加大普法宣传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现代大量移植的法律在中国,尤其是农村有价无市的现象。再有,这两个孩子随母亲进城,把父亲留在农村,每月把微薄收入的大部分寄回去补贴家用,完全可以想见农村生活的艰辛和孩子们的孝感。因此,不难想象谁侵犯了父亲,这两生瓜蛋子的兄妹会拿出怎样的脾气。然而,现在侵犯者是他们的母亲。同样都是至亲,但父亲显然更值得同情,而且,更重要的,我推测,远在农村、通信不便(即使便利,这样消息他知道的可能性多大呢?哪怕确知,他的报复也要付出高昂的交际成本和执行成本)的父亲是不知晓的。用博弈论的道理,有效率的对不合作者施行惩罚,不在于加大严厉程度,而是针对他每次不合作采取打击,减少机会主义。然而,这对于那个父亲都不适用,因此,他的妻子就会率由旧章、得寸进尺,以至于让这件事情具有了外在性,“绯闻总是传得很快,张雯的妈妈很快成为了厂里工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张瞳和张雯也渐渐成了人们关注的对象”。面对父亲的不知、面对母亲的风流、面对外人的私语、面对自我的经历,还面对一套不愿面对他们的国家制定法,他们合谋捉奸并最后酿出血案,用句大词,算不算是一种个人面对历史的悲哀?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案子在中国还有很多,秋菊没有走远或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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