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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复仇与司法

  
  另一个案例则是“男子偷情后送纸条羞辱正牌丈夫遭殴打”[5]:一个农民工杨某的妻子于某谎称自己离婚五年,经媒婆的牵线与一清洁工(未婚)王某结识并同居。王某自己也承认后来知道了于某压根没有离婚,但尽管如此,两人仍然保持着情人关系,直到杨某一日将正在小屋睡觉的两人抓个正着,双方大吵一架。过后两三年,杨王二人常常狭路相逢,但勇者不出,只是斗气。去年二月,杨某收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老婆你都养不起,不要在南京丢脸了,去死吧!”杨某气得不行,但只能忍气吞声。又过几天,杨王两人又逢面,杠在一起,先是一番查实纸条是不是王某写的,王某供认不讳,趁杨某转身进厨房,拿起拖把先敲了过去,杨某也奋起反击,拿着棍子捅向王某的大腿,出了血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杨某以故意伤害罪论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民事赔偿10500元。新闻稿中有这么两句:“他这个正牌丈夫讨说法不成”、“但他觉得自己挺‘倒霉’的”。

  
  当然,这两个事件的更多细节被大大省略了,再加上我没有发现后续报道,无法全面系统准确无误地称述,但仅仅通过两段不长的文字,我们已经了解了大致案情和争议焦点:因母亲或者妻子的婚外情而出现的私力救济的主体子女或者丈夫被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裁决行为不合法律而受到了刑事民事的制裁和惩罚。从教义学的角度,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根据刑法典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审判简直无可挑剔,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本就无需剪裁地落入了刑法的构成要件的模型当中(或许第二个案件还有可能涉及“正当防卫”)。但就是这样的判决可能倒真的看着让人扎眼,标题的赫目不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其实也潜在地表达了编辑的偏好:儿女捉母亲的奸蹲监狱,丈夫被妻子的情人辱还要遭刑役。但要注意:这样的表述其实忽略了在司法人员看来最重要的信息:他们都是故意出手,结果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或轻伤。可是,这样的信息难道不是公开的吗?难道对这样结果知晓的敏感仅仅出自于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普通老百姓就真倔得死不认账?还得认真地而非教条地分析这两起案件的受害者到底有哪些?我并不是要做道德化的说教,为弱者辩护,而是想说明对于婚外情这样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顽疾之一的问题,在运用进口的技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们司法为的是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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