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本溯源,在国家制定法意义上,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引起的环境迅速恶化不无关系。也正是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现代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已经具有先天的适应科技并适时反箝科技的技术性本能。这一技术性本能要求现代环境法优先彰显工具理性,成本效益方法、经济模型的指导和套用、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科学技术支持环境修复等构成了现代环境法律制度的绝大部分内容。工具理性导向使现代环境法在价值关切方面与传统法律部门严重决裂,现代环境法的灵魂也被形形色色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经济策略模型所填充,而应当倡导的人文精神却被排挤于千里之外。不仅如此,环境制定法的技术本能以无所不为的勇气拓展技术统治的疆域,唯一仅存的彰显自然主义宗教精神和人与自然和谐与共思想的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环境制定法的浩大声势下几乎无容身之处,只在环境制定法的边缘地带——遥远的民族乡土中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就像其被排挤和驱逐的命运一样,民族环境习惯法所尊崇和传承的价值理性同样受到排挤和驱逐,而无法传播到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能辐射到的范围。在环境制定法的强势话语下,民族环境习惯法只有在很少有人问津的角落默默品尝孤芳自赏的凄美。在一个热衷法律工具理性、压抑法律价值理性的技术王国里,我们是否曾想到矫正二者之间严重的失衡关系而还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兼备并更加凸显价值理性的法律之原貌呢?
于此情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思辨的启示是:首先,民族环境习惯法本身即是人们生活的过程,是人们对自然万物最真实情感的表达,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写照。民族环境习惯法不但真实存在,而且其所传递出的自然主义宗教思想和对自然的道德认知是民族地区人们行为的最高价值准则。因此,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不能侵扰和试探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否则,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将在民族环境习惯法生存的有限范围内遭致被彻底驱逐的命运。其次,民族环境习惯法崇尚自然、对自然道德关怀以及调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理性能在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不能及的范围内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环境制定法没有理由忽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环境制定法不仅要正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而且应当主动为释放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许多功能和价值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广泛吸纳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理性和多种功能以补充和完善自身工具性价值和功能的诸多不足。最后,通过民族环境习惯法和环境制定法之间的充分沟通和选择,消解环境制定法工具理性的鬼魅,拓展民族环境习惯法价值理性的功能空间,从而达到现代环境法的“进化性理性”和“建构性理性”[29] 的最佳平衡。
【作者简介】
郭武,男,甘肃通渭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党惠娟,女,甘肃平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