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律功利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等思想的盛行不仅宣告了尼采之后上帝在法律王国的彻底“死亡”,而且使实质理性、道德法则等上帝之子被绞杀于须臾之间。代之而兴盛的“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即合功利性目标之理——笔者注)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16]法律只关心自己的工具、程序性事务,而上帝、道德、理性均为虚无之物,统统不予关注。法律没了信仰,唯“利”是图。主体与客体、实然与应然对立的二元模式随之产生并主导西方社会人们的认知模式,法律的神圣性丧失殆尽。如此一来,仅凭工具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爱戴?”[17]缺乏灵魂的纯粹功利性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无能日渐凸现。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人们大多急功近利、忽视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法律的这般修为,我们怎能有勇气说人类社会尚处不断超越和进步的过程之中呢?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学对人们心灵的洗涤和行为的引导使儒家思想的伦理精神沉淀为华夏民族社会生活所遵循的普遍性道德律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离不开儒家精神的包裹,儒家精神就是道德化的法律,而法律就是儒家精神的道德律令,二者在很广泛的意义上共生共存。就社会个体而言,对法律的道德信仰和对道德的律令服从也同样融为一体。信仰儒家道德精神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王朝更迭的历史沧桑中始终没有迷失方向,因为它在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的同时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终极目标追求。儒家思想培养了中国人较为持久的信仰品格。直到今天,我们仍在反思信仰。可是,不久前西方法文化的植入割断了我们赖以信仰的一切基础。在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多少我们的传统体现出来,“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18]于是,我们必须穷自己之力以获取信仰的重生,并以重生的信仰改造舶来的法律,使法律始终面向信仰所指的方向。而如何才能获取信仰的重生呢?我们发现,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缘,若隐若现的各类民间习惯法依然承载着我们对传统伦理精神的信仰。首先,民间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生活和法文化思想的现代延伸,是重获基于我们固有文化价值信仰的“活化石”;其次,民间习惯法本身即是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制定法辐射不到的广大乡土社会之中。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19]乡土居民的世代定居和不变是其主要特点,因此,生长于乡土社会中的民间习惯法历经世代沧桑,仍保有其最原初的文化价值和信仰意蕴。再次,已被抛入历史尘嚣之中的各代法律文本典籍尽管最为逼真地承载了传统文化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为本土信仰的重生提供了真实资料,但与民间习惯法这一本土信仰的“活”的承载体相比较,过分依赖法律文本典籍来追寻本土法文化信仰,往往极易转移追寻者的视线而变为对典籍中法律制度本身的狂热,这势必将引起中西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语境下的巨大冲突,从而,对本土法文化信仰的追寻却被遗忘或遮挡在狂热和冲突之外。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民间习惯法在没有中断的历史生活中始终承载本土法文化信仰并获得永生,足以鉴证民间习惯法在西方法文化已经植入的现代社会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沉寂多年的文本典籍曾经承载的本土价值信仰能否在法律范式西化的今天复活则是一件未知之事。毋庸置疑,对民间习惯法的挖掘和整理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本土法文化信仰得以重生的最重要的渊源。在论述本文主题的意义上,生长在广大民族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凝结着民族地区的历代先民们对自然环境和宇宙万物的顶礼膜拜和对自然力量的虔诚信仰,无疑是本土文化信仰重生的重要而鲜活的“制度”依赖,对它们的深掘和梳理过程也必将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发现和重建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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