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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信仰和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三个基点

文化、信仰和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三个基点


Culture, Faith and Reason: Three Bases of the Re-birth of 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郭武;党惠娟


【摘要】生长在国家制定法边缘的民族环境习惯法是我国民间习惯法文化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现实表达。消弭国家制定法与民族环境习惯法之间的紧系张和挤压关,使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获得重生,是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塑法律信仰精神和重归法律对价值理性关切的共同追求。

【关键词】民族环境习惯法  传统法文化  法律信仰  价值理性
【全文】
  在广大民族区域的不同历史分期,民族环境习惯法总是异彩纷呈,生长繁茂,彰显着民族环境习惯法所独有的人文魅力和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被推向深入的今天,国家制定法层面的环境法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获得了强势“话语权”,而与此同时,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况却不尽如人意。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习惯法与制定法在各个国度、各个历史阶段,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状态之中:习惯法越是强大的古代社会,制定法越是微弱;制定法越是壮大的现代社会,习惯法越是衰弱,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当代中国也同样处于几乎无人问津的边缘地带。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这种生存状态源自迅速发展的国家制定法的挤压和侵噬,而更为深层的原因是现代法律对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的背弃。试想一下,人类在一套背弃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的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而仅靠科学逻辑、世俗功利追求和对自然和社会的技术控制而获有生命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指引下,将会面临一个多么离奇和不可想象的前途,若不及时还回法律应有的精神灵光,等待人类的便是一个罪恶的万丈深渊!现代法律必须迷途知返,找回已远去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的精神信仰和价值理性。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民族环境习惯法作为传统法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所承载的诸多价值和可能贡献并不会因其被边缘化的命运而遮蔽,相反,在相关理论的反思和追问中,民族环境习惯法所蕴含的内在机理及对法律建设生态文明的启示将逐步显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指日可待。然而,民族环境习惯法之“进”必然造成国家制定法之“退”。因此,当国家制定法方兴未艾之时,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仅仅在粗浅层面的认识和论说不仅无法为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提供充分理由,而且将会加剧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对抗和挤压。同样,若不探究国家制定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任其一路高歌,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态仍然不会有所改变。这就必然要求不但对国家制定法的弊病进行深度和全面剖析,同时也需对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贡献进行深掘。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回法律精神的信仰和还原法律的价值理性等三方面的思考,反思和批判现代国家制定法并最大限度地挖掘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精粹,以实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进而建构一个更为真实和充满人文关怀的现代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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