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辨析
苟亿强
【全文】
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
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芳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芳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芳菲已经把钱退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让我想到了许多问题……
一、立案起点:五百到两千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摩莱里
可见,我国普通贪污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即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是具有一般情节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标准;具有较重情节的,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也构成贪污罪。但是,无论是
刑法的规定还是高检的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的起点数额存在缺陷,应该加以修改。
首先,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盗窃罪作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2000元。此罪(只是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极为相似,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贪污罪的起刑点定为5000元(特殊情节4000元),就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处罚,远远轻于普通盗窃罪的现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