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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辨析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辨析


苟亿强


【全文】
  
  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

  
  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芳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芳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芳菲已经把钱退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让我想到了许多问题……

  
  一、立案起点:五百到两千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摩莱里

  
  1999年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贪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1999年8月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部分指出,“本规定中的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经达到该数额80%以上”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即4000元。

  
  可见,我国普通贪污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即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是具有一般情节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标准;具有较重情节的,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也构成贪污罪。但是,无论是刑法的规定还是高检的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的起点数额存在缺陷,应该加以修改。

  
  首先,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盗窃罪作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2000元。此罪(只是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极为相似,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贪污罪的起刑点定为5000元(特殊情节4000元),就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处罚,远远轻于普通盗窃罪的现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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