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图书馆员的要求
高校图书馆以服务教学为中心,各院系图书馆或资料室在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中,属专业分馆,在提供专业性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读者信息素养教育方面也要承担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充分依托学校图书馆的资源信息和服务平台,成为学校法学专业文献资源建设及其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资格和素质要求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简称AALL)对于法律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制订“法律图书馆职业能力”(Competencies of Law Librarianship)并以此为参考标准,来促进和推动图书馆人员队伍专业素质的提高。这对于正在成长和发展中的中国法律图书馆人员队伍来说,无疑是个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AALL的“法律图书馆职业能力”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ies),这些能力适用于所有法律图书馆员,而且在其职业初期即获得。还有一个部分是与专门的业务领域相关的能力(Specialized Competencies)。核心能力,如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图书馆和信息学理论、信息的创新、组织及传递方面的知识;拥护图书馆界共有的价值观;与出版者及其他信息提供者保持有效的联系,以有利于图书馆的利益;通过继续教育积极追求个人和职业的发展等。专门能力则涉及到业务领域,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图书馆管理;2.参考、研究和用户服务;3.信息技术;4. 馆藏保护和管理;5. 教学。从这些能力方面可以看出,图书馆员应该具备的信息素养。例如,对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源的熟悉、把握、评估并予以整合以满足图书馆用户需求;有效地进行知识组织;创制法律及其相关主题的研究和检索工具;确保对传统型和电子型资源的合理安排和获取;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实践性应用,并能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等等。特别是在教学方面有一系列的要求,包括通过观察、与用户和同事讨论确定用户的教育需求,以及利用需求评估工具;针对不同的需要和技术熟练水平对图书馆用户进行有效的教育;确知和适用学习理念;设计课程和方法,满足用户的教育需求,评估教育过程的有效性;讲授用户法律研究的方法;在对各种形式的法律资源的组织和利用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充任商业研究数据库外界提供商的联络员,在有效地利用这些工具的教育方面进行协调;促进对信息检索新技术的有效利用;准备、组织诸如目录、导航、培训说明和宣传单页、对各种载体的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这对于国内的法律图书馆员的信息素养来说,是一个具有参考性和实践性的指导框架,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