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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四、对行政惯例进行违宪审查的方法与步骤


  

  有学者怀疑此种议行合一的人大违宪审查体制不能真正发挥效用,认为“中国宪法监督体制存在对监督主体进行监督,这是它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甚至不能运作起来的根本原因。”[7]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其实也只是对人大监督运作状态的片面认识,议会监督模式并不是天然存在致命的弱点而不能进行违宪审查,中国人大目前缺乏进行违宪审查动力的原因除了民主选举有待发展外,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虽然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较多的职权,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人大的权力处于虚置状态,这导致了人大代表与各级人大都没有动力(也许不是没有动力,而是没有实力)参与更多的政治活动,一旦人大开始有了切实的权力,它必然会有动力去行使。而与中国相类似的“议会至上”的英国国会,其行使权力的动力亦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中国要展开违宪审查,只要人大在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下寻找回自己的权力,则人大、人大代表自然会有动力来行使宪法监督权。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以及对行政惯例审查的层级设计


  

  “从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国家来看,很少有哪个国家的宪法监督权纯而又纯地仅由中央一级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大国,仅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难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8]因此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对各层次的行政惯例进行宪法监督具有客观的必然需求。


  

  1.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惯例违宪的理由


  

  但虽然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保证宪法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13]且亦有较多学者认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14],但是学界对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是否有宪法监督权依然存在争议,他们的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无宪法监督权,理由主要有以下两项:


  

  第一、一些学者认为解释权的存疑,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有违宪审查权


  

  他们认为“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或者说,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9]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具有违宪审查权。


  

  然而,宪法解释实质上是通过发现宪法文本的含义的方式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说明。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在其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涉及对宪法的理解,进而在其理解的基础上,遵循、执行和适用宪法宪法实施的这个特点,表明了国家机关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宪法的实施,并非只是有宪法解释机关独立承担,而是相反,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职权。只有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做出的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只有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因此宪法67条第1项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权,实质是就宪法解释争议而言,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享有对宪法进行终极性的、权威性的解释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只意味着它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而不是排他的解释权。宪法其他条文并没有明确排除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行使宪法授予的职责时,为履行其宪法义务而对宪法进行的解释,这在宪法明确规定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保障宪法实施的具体规定中得以印证。但其他国家机关在履行其宪法职责范围时,对宪法作出的解释,必须从属与并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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