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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下)

  
  “申诉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何鹏在ATM机上查询其储蓄卡时卡内余额显示1后边有许多“0”,而不是如一审法院认定的卡内显示无余额。”这是 《“云南许霆”何鹏案专家认证书》中所载申诉代理律师的意见其中的第一句话。接下来又继续写道:“原审判决认为这笔款是因“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意思是说这是银行误存的。既然如此,这笔巨款对于银行来说已经完全失控,可以认定为放错地方的遗忘物,而对于何鹏来说则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了这笔巨款,如同在自己的家里拣到别人遗忘的物品。因此,何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据我国法律,这种情况属于侵占,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而案发后,农行并没有先向何鹏讨要的行为,而直接由司法机关介入,并且何鹏在..机关找到他的时候,将该现金予以归还。因此何鹏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依据上述代理人的叙述,“高铭暄教授认为,本案中何鹏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故B侵占罪说是完全正确的。【编者注:不过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要看这笔遗留物的主人是谁?这笔429700元的遗留物的主人如果是第三人的、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如果及时予以归还的那就应该是“不当得利”。如果这笔429700元的主人是发卡银行的,那何鹏的行为就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查清这笔429700元财产的主人究竟是谁,就成为定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很遗憾的是何鹏一案的原审法院,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③赵秉志教授指出,“从当前学界和司法中的情况看,一般认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侵占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并且该种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以此观之,本案中何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C无罪说。我认为,如果这笔429700元的遗留物的主人如果是第三人的、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如果及时予以归还的那就应该是“不当得利”,即。C无罪说就完全属于是正确的了。

  
  ④《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发表了刘明祥教授《许霆案的定性 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的论文。该篇论文称:笔者认为,法院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并不妥当,而应当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以求教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各位同仁。

  
  刘明祥教授提出了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六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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