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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上)

  
  ①“我不相信一些媒体播道的何鹏银行借记卡内有100万元的说法”这一点与我的想法也相同。因为,何鹏在查询余额时出现了很多“0”的问题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何鹏在自己仅有十元余额的储蓄卡上,能够提取出那麽多的钱,其原因只有两个可能:一个是其他第三人给他的账户汇入了那麽多钱;另一个原因是由于银行的失误造成了何鹏仅有十元的储蓄账户可以透支取款(不然的话,何鹏仅有十元的储蓄卡,是不会取出那末多钱的。)。ATM机以及电脑程序出现故障的可能性几乎为“0”。侦查机关、原审法院关于机器以及电脑故障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这是侦查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编者注:如果是第一个原因造成何鹏透支时其所取的款就是第三人的钱,何鹏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如果是银行的原因造成的,何鹏所取的钱就是银行的,那就是“恶意透支”。)因为,何鹏案件的原审法院在初审的判决书中只认定了这笔钱是银行的,但没有举出任何证据佐证这种说法,也没有举出这笔钱排除是第三人的钱的证据(编者注:初审法院应该举出这笔钱是银行的钱的证据或者举出这笔钱不是第三人的证据。)。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何鹏所透支出的钱“就是银行的钱”的这一事实,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我们首先是,我不相信一些媒体播道的何鹏银行借记卡内有100万元的说法,;其次是,更不能相信原审法院所说的:“何鹏所取的透支款就是银行的钱”这种没有证据的说法!因为这是何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②“法律规则是由最高法院制定的”、“我认为最高法院裁定的结果是正确的,因为她是决定性的”这两点与我的想法不同。因为,法院含最高法仅仅是一个司法机关,是没有立法权的。最高院的院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最高院的审判员是由全国人大任命产生的,最高院的领导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必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最高院无权制定法律规则,他的权限仅仅是司法解释;对待案件来说,他有的也仅仅是判决权,不能因为最高院有判决权这种决定性的权利,就说他所裁定的结果就是完全正确的了。最高院所裁判的结果是否正确?除了人民说了算(这是抽象词),具体的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才能够算数。【在西方国家审判工作确实是由法官说了算,但是它还有个大陪审团的监督。】我们的国家机关执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不是法官个人。您的这种说法,可能是您过去长期在法院工作过,受“法官至上”思想的影响较深,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个原则给忘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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