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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上)

五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上)



——对待恶意取款(透支)行为问题上的冲撞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①“案件事实。我相信如下事实:何鹏银行借记卡只有10元存款,在ATM机取款429700元。我不相信一些媒体播道的何鹏银行借记卡内有100万元的说法。卡内有100万元是凭空无据得出的结论,所以没有必要去考虑如果何鹏银行借记卡内有100万元时情况。”

  
  ②“在认定事实、判定犯罪和适用法律方面最高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刑法由最高法院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则是由最高法院制定的,因此我难以用简单的“对与错”标准去评判最高法院对何鹏案作出的核准裁定,就像难以用这个标准去评判法律一样,如果非要评价的话,我认为最高法院裁定的结果是正确的,因为她是决定性的。”

  
  ③许霆“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以后就确立了一个银行借记卡盗窃案例的定罪量刑规则:明知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银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和卡内存款余额,故意使用借记卡从自动柜员机中提取多于存款余额的钱款,数额较大,是盗窃罪,以盗窃金融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因属临时起意盗窃,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④“何鹏案的结果之一,在定罪和罪名方面与许霆案一样,这又一次说明,力主许霆(包括“云南许霆”何鹏)构成盗窃罪与持相反观点(无罪或者其他罪名)的人们之间的争论,只不过是一种学术之争。”

  
  以上是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张重明律师(何鹏再审案代理人)在《“云南许霆”何鹏案再审辩护结案报告》中提出的四种观点摘录。总的来说我认为张重明律师在该报告中的观点是很精辟,我个人与之有很多相同之处,特别您写道:“2009年6月1日,在了解案件申诉情况后,我作出了判断,认为“宣告何鹏无罪”的申诉将被法院一律驳回,有罪申诉(何鹏认罪的申诉)才会得到立案再审,才是案件的唯一出路,除此之外,没有解决案件的简捷方法。”关于这一点是与我的态度完全的相符,所以我曾在何见贵老人参加完研讨会后离开北京时,我曾为他做了有罪申诉的策划;但也有部分不同之处。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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