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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桑士东


【全文】
  
  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条规定,从字面意思解释,前一部分讲转让的场所,后一部分讲转让的方式,不构成选择关系。从该条的前后的内容看,笔者认为,该条应是对转让场所进行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对股份转让方式的规定,因而该条不应再是对转让方式作出的规定,否则会有雷同。

  
  与此条相类似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的该条就比较明确,仅是规定转让场所。

  
  因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理解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二、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

  
  按照前述规定,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只有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转让场所只有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6月建立,第一次被国务院认可是在200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该文件指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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