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理念应在于法学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建构与增强。不是一味的培养研究能力(其应该放在硕士阶段),也不是形式上的实务教学(其缺乏真正实践教学),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点在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基础法律能力,而这一理念与司法考试的指导方针不谋而合。由此,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展开:法律哲学、法律科学、法律技术。法律哲学的重要在于培养法科学生思维能力、法律意识;法律科学在于固化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整合法律制度模块,构建法律体系;法律技术着重于法律实务应用能力、法律逻辑思维、法律实务方法、法学学习方法等方面能力增强。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缺点在于:其一,缺乏明确的指引。也就是说,作为法科学生应该学什么、用什么、朝那个方向努力,并不是十分明确;其二,缺乏矫正教学。比如说,法律学习惯性产生之后,若其自身学习方法存在缺陷,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难以改变形成科学学习方法与习惯,而这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
二、司法考试磨砺人生
经历过司法考试的人,只要他是专心备考,无论是通过还是没有通过考试,其本人都会感觉受益匪浅,特别是在法学水平与能力的明显提高。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虽然通过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它必定是一门过关考试,通过率是有限制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次大考对一个人的意志磨砺作用。司法考试对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意志力、写作能力、阅读能力、反应思考能力都是在潜移默化的塑造。可以看出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一门考试,而更重要的是司法考试对人生锻炼的价值,大考磨砺人生。
增强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司法考试对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思考反应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命题的方法上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提炼、判断、反映、应用的能力。考生只有具备严谨、完整、灵活的逻辑思维体系,才能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思维效率。而法律思维首先是确定对象,其次是标准定位,再者是逻辑过程的展开,它是一个严密、有序的过程。考生首先要有一个整体的认知,更重要的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具有准确、灵活应用能力。
巩固法学知识,构件法律制度体系。司法考试是一门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它的考查的内容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其指导思想是法律实务。所以,通过一次司法考试,考生对整体法律知识体系会有一个结构建构的过程。也就是,将法学教育中获得的零散法学知识整合起来,形成相对独立实用的知识模块,然后通过法律逻辑思维将构建起对法律制度体系的认知和把握。这一素质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实际的。从事法律工作就是对已生成的法律进行发现与运用的过程,通过巩固法学知识,构建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今后的法律事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