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司法考试
张庆庆
【全文】
司法考试,又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九月份由国家司法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司法考试针对的是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法律相关知识的本科学历人员(部分地区放宽到专科学历),自2008年以来在校本科大三学生也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在大四毕业时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专门法律工作人员从业的最低资格要求,我国《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都作了明文规定,凡是从事公、检、法、律师行业人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才能从事相关专门法律职业。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从理论上讲,作为专门学习法律知识的法科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存在困难。但是种种迹象表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非易事。在目前司法考试过程中存在这一现状:法学自考生比法学本科生通过率高;法学本科生比法学硕士通过率高;法学硕士比法学博士通过率高。换句话说,理论水平的高低竟然与通过司法考试率成反比关系,这不得不令人为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倍感忧虑。
应该说,造成这一“怪异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偶然因素、命题特点、法学教育状况、复习备考方法等等。就法学本科教学而言,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在教学理念上存在矛盾分歧,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定位上模棱两可。在理论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教学两种模式之间无法抉择,这就导致了法学教学体系的冲突与杂糅。理论研究的开放性思维与法律实务严谨思维的冲突。两种教育理念导致了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主次、线路不明。应该讲,司法考试是一门关于法律实务应用的考试,倾向于法律具体规定及其应用的考试,而目前的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两种教育理念都不能适合于司法考试模式。理论研究的教学模式要求的是开放性、延伸性,包罗万象、发散性的法律思维,这与司法考试的明确性、确定性相违背。而法律实务教学在目前的高校实践中开展的并不是尽如人意。要么是缺乏实务条件,要么是受教学计划所限,使得法律实务教学带有明显的“学究式”、“教条化”。其二,法学教育方法上存在严重缺漏。目前的法学教育(以法学本科而言)带有明显的“灌输式”、“教条式”的风气,只是将法学知识强加于学生身上,而不是运用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模式增强法学逻辑思维能力与自学能力。更严重的缺陷在于(中国式教育之劣根性所在):缺乏、忽视法律学习方法教学,而是以一种“放羊式”、“任由自取”的方式教学,忽略了方法教学在学习中的重要性。这就造成了在要求时限、方法、技巧性的司法考试面前,考生们措手不及、溃不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