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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权概述/侵害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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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又称侵权行为的类型,它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概括。区分各类侵权行为形态在法律上对于明确各种侵权行为所应使用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事实上,人格权内容复杂,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因此,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又可以将侵害人格权分为侵害一般人格权和侵害具体人格权,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等等。
例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损害后果是人体的有形损害,即人身伤害;侵害其他人格权,其损害后果是其他人格利益如名誉、姓名、肖像、信用等利益损害;侵害身份权,其损害后果是其身份利益如亲属利益、配偶利益等的损害。其中,后两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无形损害。
例如,因治疗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因致人死亡而支出的丧葬费等,都属于有形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者财产损失。
需要侵指出,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是有区别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标准,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利益损失之赔偿。即便人身伤害赔偿,也不是直接赔偿人身伤害的损害,而是赔偿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物质利益的损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94页。
有学者认为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而不是人格利益。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大部分民法学教科书或者著述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享有一般人格权,从而认为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参见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社会关系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们之间摩擦与碰撞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人格利益之范围也逐渐增多,因此,一般人格权的界限也越来越具有伸缩性。
也有学者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总结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0—642页。笔者赞成这一观点,人格平等在现代民法中必须强调,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歧视现象,其实这是对人格平等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该条规定宣示了男女平等,实质上彰显了立法对妇女受歧视的明确反对态度。但本书为了与学界通说保持一致,仍然将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介绍。不过,还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标的就是“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参见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例如,《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5条、第10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第4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15条、第40条和第4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5条和第43条。等等。
例如,某公司在广告中误用他人的电话号码,致使该电话号码的用户整日电话不断,使其安宁的生活被破坏。又如,某家庭三口人均喜欢吃陈醋,某日买某厂家生产的陈醋一瓶,在吃到一半时,发现瓶内有一只小老鼠,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见到陈醋就想呕吐。这两件案件的受害人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均判决支持了诉讼请求。在这两个判决中,法院并未阐明侵害的是何种人格权。事实上,这两个侵权行为所侵害的都是一般人格权。安宁生活权尚未被认作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只能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后一个案件所侵害的,是人格尊严。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38条只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之情形,并未对一般人格权作出统一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款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知情权以及形象、声音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其中,第3款规定尽管使用了“其他人格利益”,但在性质上属于具体人格权,并非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未来《侵权责任法》应该对侵害一般人格权作出明确规定,以体现侵权法律的预测性、指导性和对复杂社会生活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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