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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权概述/侵害一般人格权

侵害人身权概述/侵害一般人格权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 按〕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之《侵权行为法》(黄萍主编)。笔者参编,并负责撰写第二编“侵权行为形态(一)”,即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从今天起,将在本站陆续刊登。由于笔者研习民商法时间不长,功力不足,水平低限,故恳求诸位批评指正。因章节篇幅不一,篇幅较短节目可能会合并,篇幅较长节目可能会分立,从而导致标题序号也相应作出调整(包括删减),可能与原著有出入,敬请读者谅解。另,《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相关章节将附上相应条款。今天贴出第一节和第二节,将其合并,取标题为“侵害人身权概述/侵害一般人格权”。

  
  一、侵害人身权概述

  
  侵害人身权是侵权行为形态之一种。[1]侵权行为之形态,其实就是侵权行为类型化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考虑侵权行为类型化。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类型化描述。例如,根据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综合因素标准,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标准,可以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标准,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主体的过错进标准,可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普通过错侵权、共同过错侵权和混合过错侵权。根据侵权行为的客体类别标准,可以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

  
  人身侵权行为就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客体标准进行类型化的结果。人身侵权行为即侵害人身权行为,是指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以损害赔偿方法为基本方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制裁加害人的民事违法行为。

  
  (一)侵害人身权的特征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除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害客体上的人身属性。前文已经指出,根据侵权行为的客体类别标准,可以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就是以人身权为客体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侵害人身权也可以分为侵害人格权和侵害身份权两种类型。[2]另一方面,基于侵害客体与一般财产侵权的不同,在损害后果上表现为人身利益的损害。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权遭受损害,其损害后果依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而不同。侵害一般人格权,其损害后果是一般人格利益;侵害具体人格权,其损害后果是具体人格利益。[3]可见,人身侵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它并非有形之财产,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格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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